律师、税务师、审计师等可以根据输赢来收费
一位生活在美国的犹太人后裔,她的祖父原生活在德累斯顿,纳粹时期被迫流亡到美国,并在美国定居。她祖父在德累斯顿拥有一套房产,当年被纳粹无偿没收,战后被东德收为国有。两德统一后,她想来德国继承祖父的遗产。但年代已经这么久远,又经历纳粹与东德两个时代,今日的德国是否还会认帐?如果不认帐,又是一场官司,她还得赶到德国来出庭。这场胜负渺茫的官司,还不知输赢如何就得先投入这么多费用,风险太大。但放弃房产似乎也不甘心。于是,1990年她写信给德累斯顿一位女律师T博士,与她商定的条件是:全权委托律师去讨回这套房产。如果真讨回了,就将讨回钱的1/3作为报酬给律师;如没有讨回,律师就算白干。
在这么大报酬的吸引下,女律师为这位犹太人积极奔走,四处交涉,直到1998年10月果然讨回这套房产,德累斯顿市政府支付给这位犹太后裔26.2万马克,12月又追加5万马克,作为对犹太后裔的房产补偿,合计15万欧元。据此,律师一下获得5万欧元报酬。正在兴高采烈之际,2002年10月接到法庭的2.5万欧元罚款单,根据德国法律,律师不容许以官司胜负来收取律师费,所以不仅该收费合同属于无效,还触犯了刑法,即属于犯罪。这位女律师不服,官司打到中级法院。经过辩解,2003年6月中级法院通过判决,将罚款额降到5000欧元。这位律师还是不服,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因为这之前最高法院已对此作过多次判决,所以没有给予该律师任何解释就驳回了她的上诉(2004年10月)。无可奈何之下,她只能将官司打到宪法法院,理由是:法律上绝对禁止律师按照官司输赢来提成,违背宪法有关“职业自由”的基本人权。
宪法法院也不能轻易判决,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律师问题,也涉及到税务师、审计师等同类职业。法庭将此案广泛向许多机构和专家咨询,如德国联邦司法部,勃朗登堡与萨克森州司法部,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德国律师协会、德国税务师协会、德国专利律师协会、德国经济审计师协会、德国消费者协会、德国工商协会等。各方都从自己的视野、各自的利益向宪法法院递交了对此案的鉴定报告。不仅各咨询机构的鉴定报告意见不一,就连宪法法院内为此案设立的法官团八位法官之间也意见相左。最后这八位法官只能通过民主投票表决,居然以5:3判这位女律师胜诉。于是,法庭于2006年12月12日做出正式判决(到2008年3月7日才对外新闻发布),判T博士胜诉,确认法律上绝对禁止律师不得按照官司胜负来收律师费是违背宪法的(宪法法院判决 1 BvR 2576/04)。但不完全认为这违背“职业自由”,而是阻碍了人们获得宪法保障的“法律保障”。
从法理来说,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尽管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出于经济考量,胜诉的把握并不很大,就要承担超额的经济风险,即如果不通过与输赢联系在一起的收费方式,当事人就很可能会完全放弃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宪法所不希望看到的。所以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法律上应当容许律师可以根据官司胜负来收费。但宪法法院并不认为禁止律师按官司胜负收费为违宪,但“毫无例外”地禁止是违宪,所以女律师严格说来是半赢。据此,宪法法院取消了法庭对她罚款的判决,宪法诉讼费由女律师(半赢)与德国政府(半输)各半,而且责令德国议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修改相应的法律。
德国律师协会对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表示赞赏。协会经理Udo Hinke说:律师可以根据官司胜负来收费,这对那些数额较高的官司,如有退休金、遗产、伤痛费、由于商品质量差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损失赔偿等,那些当事人本来担心律师费过高而不敢打,现在就可以通过这样的律师收费形式而走法律途径了。德国法官协会却并不乐观,法官协会主席Ch.Frank担心这样德国法庭受理的官司就更多了。
一场普通的官司,就为了5000欧元的罚款,在各级法院折腾了整整五年,结果却导致德国议会还必须专门为此讨论修改法律。好在这一宪法法院决定也得到了联邦政府与议会的理解。德国 联邦司法部长Zypris表示,通过这样可以多少减轻一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在4月25日的德国议会上,正式通过了相应的法律修改(议会文件 BT-Drs.16/8916,16/8384)。其中除了左翼党弃权外,其它党派都支持。
根据新修改的法律,从总体上依旧禁止按照官司胜负来收取律师费,以保护当事人不能因为官司打赢了就应当多支付律师费。但在“律师报酬法”的第4款里开了一个“例外”: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当事人不与律师签署与官司胜负联系在一起的律师费合约就会放弃法律途径,则容许律师只有打赢官司才能收费的收费方式。
与该法律同时修改的还有税务师收费法、专利律师收费法、经济审计师收费法等,即以前都不能以案件输赢或成败来收费,现在都网开一面。该法律于2008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的实施不仅改变了德国律师的收费方式,也很大程度改变了德国律师行业的文化,即更美国化了。这对律师、尤其对寻求律师咨询或代理的当事人,产生了许多变数。有好处,也有坏处,就看人们怎样利用这一新的收费方式了。
参见作者的法律文章:谈谈德国的律师收费,律师收费法修改后的法律状况分析及对华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