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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法第51条和实例

作者:
Administrator
创建日期:
周三, 2009年 07月 08日
上次修改:
周三, 2009年 07月 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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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新移民法第51条(1).7(Zuwangderungsgesetz  §51.(1).7),外国人离开德国超过6个月或者外国人管理局规定的时间,那么他在德国的有效居留自动失效。也就是说他必须重新签证才可以进入德国。

  }0 y6 F& Y9 o如果外国人持有多次入境签证(Visum)或者签证有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那么他的签证不失效。一般学生的签证都是有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一次性签证,所以本特例显然不适用。

! ]" P8 S3 c5 Y% b2 U; I请注意:签证是签证(Visum),居留是居留(Aufenthaltstitel),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家不要混淆。第一次进入德国,护照上那张绿色的贴纸是签证,以后每次去外管局延长的是居留,是红色的贴纸,所谓延签,实际上是延长居留。1 D* {& ]' ~0 u% y6 F! n4 h1 K

1 K! m5 F7 X$ \. e如果外国人想在居留本来有效期内离开德国超过6个月,例如学生回国实习,或者把小宝宝送回国由父母暂时抚养,那么他必须离开德国之前或者由他的委托人在他离开德国6个月之内向当地外管局提出申请,这样当事人再次回国就不需要重新签证,否则必须在德国驻当地使馆重新递交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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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法律条款,实际的案例是怎样的呢?  c( s) Q2 C/ X2 Z1 |* m

" [7 b) M4 L( H) u有3人直接闯关,都安全抵达了德国,边防没有拦截,其中有一个人去延签的时候,被外国人管理局的官员斥责了几句,不过还是给他延签了。
% Q$ e2 z( S" i" N- A+ \; p有1人出国后问德国驻外使馆,被要求重新签证,也重新签证后回到德国。
1 K  m. K+ z; t. E8 ^  v
有2人在小孩送回国以后,由于超过6个月询问外管局,被要求小孩重新签证,而且一点回旋的余地也没有。

( g% U3 S0 Q1 }2 H6 \/ E因此在这里建议大家:

5 g' m2 j4 A! v* k2 c$ M/ Z1 y& v如果需要里离开德国超过6个月,必须预先或者6个月之内向外国人管理局提出重新入境申请,这样就可以避免重新签证的麻烦。最好不要强行闯关,虽然可能闯过来,但是肯定存在以后延签被外管局刁难的风险。* c% W3 P' e" o7 {

类别

回国超过半年的签证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