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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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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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恩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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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我们留学德国,经常要跟"写"打交道。写的时候,不免要借鉴别人的文章,使用别人的图片等等。有的时候弄不好还会涉嫌"抄袭、剽窃"。应当说,我们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再加上我们身在德国,一旦发生著作权争议,到底是按照德国的著作权法来判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还是按照中国著作权法呢?这些问题,直接牵涉到我们自己的著作权以及别人的著作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关键时候,还要借助法律来解决问题。有鉴于此,本栏目将陆续发表一些关于著作权法文章,以帮助大家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把别人的技术成果写成文章并予以发表--违法吗? 案 例(本案例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A某,某研究所(自然科学领域)研究员。B某,A的助手。A独立发明了一项新技术,该技术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A某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B某在工作之余,把该技术成果自己写成文章,文章署名为B,该文发表在国内刊物上。A认为的B行为剽窃了自己的技术成果,侵犯了他的著作权,A于是在各种场合散布消息,败坏B的名声,A扬言"非要把B这样的学术大盗弄个身败名裂不可"。A的做法对吗? 案情分析: 本案中,我们需要回答三个问题: 1、 A的发明享有著作权吗?如果发明行为享有著作权,那么B、C发表文章没有署上A的名字就侵犯了A的著作权;反之则否。 2、 A对B撰写的文章有著作权吗?B的文章所表达的内容正是A所发明的,如果A对该文享有了著作权,B在发表时只署上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就侵犯了A的著作权;反之则否。 3、 A所采取的方式合法吗? 法律依据及案件评析: 1.著作权法的保护些什么东西?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科学、艺术或其它学术范围之创作的作品。不保护发明、发现、商标(它们由专门的法律规定。科学技术领域的发明可以按照专利法申请专利保护;工业领域的新产品、新设计、商标图案都可以援引商标法予以保护。--因此,A的发明受专利法保护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翻开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以及德国的著作权法第二条,我们会发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具体而言,作品包括语言作品、音乐、戏剧、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视听作品、建筑作品、表演作品、计算机程序作品以及由于对上述作品的汇编、改编、翻译、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德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范围与中国大致相同,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中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程序作品的保护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计算机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而德国对计算机程序作品(Computerprogramme)的保护在其著作权法中专门一节予以规定(§§69ff. UrhG),除此之外,因为涉及到计算机语言,计算机程序作品还被列在语言作品(Sprachwerk)的项目下面( § 2 Abs.1 Nr.1 Fall 3 UrhG),也就是说,在§§69ff. UrhG关于计算机程序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适用关于语言作品的规定。 什么样的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Werke)?这就要看它们是否符合作品的法定条件。一般来说,作品是一种个人的创作活动,它通过一定的形式,把个人的思想、情感表达出来。要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具备三个条件:个人创作(persoenlische Schoepfung)、体现一定的精神思想(geistiges Gehalt)、该内容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Formgebung)。德国的著作权法在判定一些作品是否构成创作时,还要考虑该作品是否达到了一定的创作水平(Gestaltungshoehe),这个水平线就是最低的创作限度(Minimum an Gestaltungshoehe,德国人把这个标准形象地表达为kleine Muenze-- 一枚小硬币的厚度),这样一来,许多作品虽然没有什么新意,但是,由于法律承认了作者个人的表述构成了创作,它们还是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可能随时产生前无古人的伟大的作品,那些虽然够不上伟大的作品的"低级"文章,也因为作者进行了创作,而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教科书的编写--教科书里所阐述的内容,公式、定理、定律、理论都是他人的创作成就,许多教科书的编写者多数没有什么新的观点、看法,只不过通过自己的语言,把别人的东西整理、阐述、表达出来而已--这种通过自己的语言,所进行的整理、阐述、表达,就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保护仅及于该作品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信息、程序、制作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这也就是所谓的思想、信息自由(Freiheit der Ideen, der Information)。如果因为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而把该"理论"授予了著作权,那么其他人在编写教科书时、阐述该理论时都要征得爱因斯坦的同意--这样的保护,是一种对思想、信息的垄断,不利于科学的发展,因此,法律不予保护。现在全世界有数万种图书都在介绍相对论,而其中大部分图书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这些图书的作者在介绍、阐述这一理论时,他们的"表达"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创作"。(本案中,B对该技术成果自己写成文章并予以发表,并没有侵犯A的著作权,它仅仅是对技术成果的一种表述;由于技术成果作为一种原理或者制作过程或者操作方法等等并不受著作权保护,A不能因为该成果是自己发明的,就禁止别人发表谈论、表述、阐述这一成果的文章。) 因此,在国外,如果我们发现某个国人在德国发表的博士论文仅仅把前人的观点进行了一番综述、比较,是一篇"很庸俗"、"没新意"、"没创见"、"没有重大的学术贡献"的文章的话,大可不必嗤之以鼻,因为人家毕竟达到了著作权法保护标准,也是"著作"、"作品"噢!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有时候,他们的博士导师及其各位答辩的教授正是看中了他们"独具一格"的表达,就决定让他们毕业呢!毕竟,在规定的时间内(三年/五年)内,大多数从事研究的人不可能取得惊世骇俗的成就,能把自己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进行一番综述、比较,已经相当不容易。所以,尽管,中国人从上个世纪以来在国外发表了成千上万的博士论文,但在国内译成中文并出版的凤毛麟角--正是因为我们的博士们有的也认识到那文章没有太高的学术价值,而没有把它们译成中文;也有的认为把时间浪费在翻译上面没多大意义;更重要的,要从事继续研究,继续获得成就,就更不可能天天躺在自己的博士论文上啊!法律的角度来讲--更何况,著作权法评判的标准,是有没有构成了"创作",而不是其他。因此,对一些"学术价值不高"的论文发表一些评论、批评,抱怨一下,适当地发泄发泄不满未尝不可;但是,不可以对人家作者进行人身攻击--否则,一旦构成了对作者人格的侵犯--可是要触犯法律的(本案中,即便A认为B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不管是著作权、发明权还是其他权利--都不应该采取毁坏别人名誉的方式进行,而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比如与B进行协商、委托律师进行交涉、起诉到法院等等;但是,很多人都喜欢采取到处散播消息,"把他弄个身败名裂",这种粗野的方式可以休矣,非但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还有可能触犯法律,何苦呢?)。 需要说明的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剽窃",并不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用语。它常用来形容"未经允许,使用别人的成果"的行为。对他人作品进行"剽窃",并当成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的行为,会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对他人的技术成果进行"剽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并取得专利的行为,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对别人的技术商业秘密(Know-how)进行"剽窃",会侵犯别人的技术、商业秘密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上的"剽窃")等等。但是,对别人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写成文章"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因为他没有取得成果发明人的同意,可以称为"剽窃"了发明人的成果),是否违反了法律?nein!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下期预告:我们留学生在撰写Hausarbeit、Seminararbeit、Diplomarbeit、Magisterarbeit甚至Doktorarbeit的时候都经常要参阅很多的论文、专著,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己的文章。有的人为了省事,就把别人以前的文章拿过来,稍加改动就当作自己的作业交了上去;有人为了阐述观点的需要,大篇幅地引用别人的作品;等等。就连我们的编辑们在撰写文章时,也不免要借鉴别人的文章,使用别人的图片等等。在写作的时候,什么时候是合法的引用?什么时候属于抄袭(剽窃)?详情请看本栏目下期文章--著作权法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合法的引用与非法的抄袭》)。本栏目编辑信箱:zhang@web.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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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宋茜 2003-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