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们在撰写Hausarbeit、Seminararbeit、Diplomarbeit、Magisterarbeit甚至Doktorarbeit的时候都经常要参阅很多的论文、专著,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己的文章。有的人为了省事,就把别人以前的文章拿过来,稍加改动就当作自己的作业交了上去;有的人为了阐述观点的需要,大篇幅地引用别人的作品等等。就连我们的编辑们在撰写文章时,也不免要借鉴别人的文章,使用别人的图片等等。在写作的时候,什么时候是合法的使用?什么时候属于抄袭(剽窃)?本栏目编辑信箱:
zhang01@web.de合法的使用与非法的抄袭
(一)
案例2(本案例纯属虚构)
李某,某大学经济系讲师。赵某,某大学经济系学生。李某在《经济学》杂志发表了一篇独自创作的经济论文。未经李某同意,赵某将上述文章名称进行了更改,并将文中的小标题稍作改变后,将文章发表在《经济学家》杂志上,文章署名为赵某自己,文章中也没有注明原文出自李某之手。后来,李某发现了此事,并认为赵某侵犯了它的著作权,将赵某告到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某对自己独立创作并发表的论文享有著作权,这个毫无疑问。要判断赵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我们需要回答这些问题:赵某可不可以使用李某所发表的论文?如果不可以,赵某肯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如果可以,这种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有没有限制,什么情况下的使用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的使用是非法的?
法律依据及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作品的使用(Nutzung des Werkes)。这里对作品的使用有个大前提:使用的客体应当是作品(Werk,关于构成作品的法定条件----个人的创作、一定的精神内容、一定的表现形式----我们在上期已经谈到,此不赘述),对于不构成作品的信息、说明文字、图像等等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对作品的使用可能涉及到两种情况:对自己作品的使用以及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对自己的作品的使用是指使用自己以前的作品(Nutzung
eigner Werke),这种情况下发生侵权纠纷的概率比较小。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对他人作品的使用(Nutzung
fremder werke)。
著作权法允不允许使用他人的作品?概括地讲,允许,但必须合法使用他人作品(rechtmaessige
Nutzung)。这一点中国与德国的著作权法都毫不含糊。比如,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Einraeumung
von Nutzungsrechten,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支付一定的报酬(Lizenzgebuehren
oder angemessene Verguetung),这种授权一般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Lizenzvertrag)进行(中国著作权法第24条以及以下各条,德国§§31ff.UrhG、以及专门的Urhebervertragsrecht)。这里主要涉及那些出版他人作品的出版者、表演他人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电影作品的使用他人剧本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电台电视台等等,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取得合法的授权。
使用他人的论文,要不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一般情况下,是否要征得同意)呢?法律规定,从事学习、研究等基于学术研究的用途,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必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比如,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德国著作权法§51UrhG)。这也就是所谓的对著作权的限制(Einschraenkunen)。这些限制除了上述的学术研究之外,还包括诸如:基于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为了课堂教学,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等等目的对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使用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就其权利而言,由著作人格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与著作财产权(Verwertungsrechte)之分,著作人格权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以及由此衍生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3、4、5项,德国著作权法§§12ff.UrhG)。著作财产权一般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传播权、改变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权利。上文所提到的许可“使用”仅仅涉及到著作财产权,而不涉及对著作人格权的许可“使用”;而且,法律规定,在对作品进行使用时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人格权。这也正是法律规定,在使用别人的作品时,应当注明出处(quelleangabe)的原因所在。
如果在使用别人的作品时,没有注明出处,则很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人格权)的侵犯,从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把别人的整篇作品拿过来不加修改,署上自己名字,如果尚未发表,但当作自己的作品作为毕业论文之类的交给学校,则侵犯了别人的署名权;如果甚至将该文章予以发表,则不仅仅侵犯了别人的作品署名权,还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以及著作财产权,两者都毫无例外,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剽窃(Plagiat)。如果把别人的作品拿过来稍加改头换面,不注明出处,并当作自己的作品交上去或者予以发表的行为,很可能就构成“非法的抄袭”。
本案中我们已经知道,赵某把李某作品拿过来,将该文章名称进行了更改,并将文中的小标题稍作改变后,予以发表。要判定赵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就要看(1)赵某的修改后的文章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并注明了出处,否则就是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等著作人格权;此外,还要看(2)赵某在发表时是否征得了原作者的同意,否则还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这里,对文章题目与小标题的稍加修改,是否已经构成了新的作品?没有。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广告语除外),决定文章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要看文章的内容,标题和题目并不是判断文章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关键所在----尽管很多情况下人们都要求文章标题要醒目、有新意。本案中,我们看到:赵某的修改没有构成新的作品,而且,赵某既没有把原作者李某的名字署上去,也没有注明了出处,发表时更没有征得李某的同意,那么,作品的原作者李某就有权对赵某的“抄袭”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他不但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还侵犯了发表权以及这种的著作财产权。
人们不仅要问:“非法的抄袭”?----难道还有“合法的抄袭”不成?“抄袭”一词不是法律术语,法律并无规定,更无合法与非法的区分;但是,由于人们经常使用这样的字眼来形容那些没有新意,拾人牙慧、甚至大篇幅地把别人观点甚至原文不动的表述拿来,写成自己的文章,为了说明上的方便,我们在“抄袭”的前面加上“非法的”,以便大家理解。
如果留意一下一些讽刺的电视节目以及许多批评家的文章的话,我们会发现:大多数的这些节目与文章,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大段大段地、原封不动地把别人的作品拿过来作为靶子大肆攻击,甚至还乐此不疲;有的此类电视节目、此类的批评家还非常受欢迎。他们有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答案:没有侵犯。因为,这一类的电视、文字等作品,虽然大段大段“抄袭”了原来的作品,但它们很大程度上从根本上批判了、甚至彻底否定了原来作品的思想,从而“别人作品的基础上”构成了自己的独特思想。这种新构成的独特思想的表达形式已经构成了新的作品,也没有侵犯原来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中国、德国的著作权法,此类作品都会受到保护。人们甚至也可以说,这种“抄袭”是合法的。
下期预告:“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很多情况下都涉及对别人作品的使用。比如,对别人的小说缩写成小小说予以发表或者改编成电影剧本公开放映、给一部很轰动的小说写续集、把很多别人的作品进行汇编、把德文作品翻译成中文等等。这些情况下,如何判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请看本栏目下期文章----合法的使用与非法的抄袭(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