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3月文章摘选 | |
是“解放战争”还是“侵略战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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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乃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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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美国及英国、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国于欧洲时间3月20日凌晨发动的、指在解除伊拉克武装、推翻萨达姆政权的对伊拉克的进攻战争,使许多国际法专家一筹莫展:这场战争到底是美国所说的对伊拉克人民的“解放战争”,还是传统的“侵略战争”?因为笔者曾在德国道报今年一月号上提到了美国、以色列等国家对“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内政不得侵犯和干涉”的传统国际法提出了质疑。这个问题也是3月21日德国联邦议会讨论的焦点。 自去年以来,联邦总理施律德一直强调,德国在他的领导下不参与对伊拉克的战争。当然,施律德去年开始提出这个立场时,主要是为了大选的需要。但施律德至今在国内外不断强调他的立场,恐怕也不完全是为了取悦德国民众。这里牵涉到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德国联邦基本法指出,侵略(进攻)的战争无论从道德方面,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都是严厉禁止的。更何况,在东、西德统一的2+4(东、西德+美国、法国、英国和苏联)的条约中强调:“从德国土地上只能出现和平。” 自从科索沃战争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德国参加了对另外一个国家的战争,而这场战争肯定不是自卫的战争。当时,联邦总检察长倪姆(Nehm)就接到许多告发联邦政府的状子, 因为基本法说,“用以和故意破坏国与国之间和平相处的行为,特别是发动侵略(进攻)战争,是违宪的,必须加以刑事追究。”所有,德国的刑法也有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发动由德国参加的侵略(进攻)战争,并给由此给德国带来战争危害者,判处终生监禁,或者最低不少于十年的徒刑。”告联邦政府参加科索沃战争的状子都被打回,因为,当时联合国安理会有明确的决议,北约军事集团成员参加科索沃战争,是为了“保护一个民族的被驱逐和被消灭的人道主义援助。” 而如今伊拉克战争的情况则截然不同。施律德政府虽然宣布不参加对伊拉克的战争,但它还强调,一旦伊拉克战争开始,德国会尽北约成员国的义务,帮助美国在德国一切设施的正常运转,允许美国军事飞机飞越德国领空,并派员保护美国在德的重要的军事基地;另外还派出专用飞机,保护北约成员国土耳其。 美国等国对伊拉克发动的进攻战争,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卫战争,更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明确授权,在国际法意义上存在着极大争论。对自卫和战争,德国基本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基本法第25条:“现行的国际法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1994年,联邦宪法法院在它的关于如何帮助北约盟国的判决中,对联邦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武装的军事力量的使用,必须得到联邦议会事先在立法意义上的批准。” 在3月21日的联邦议会讨论会上,在野的联盟党和自民党对红绿政府不经议会的批准就擅自 作主对美国进行军事意义上的协助和对土尔其的保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要求议会讨论此事,作出相应的决议,以便德国政府的这些措施有一个可靠的法律基础,但红绿联合体利用他们在议会中的多数,拒绝了这个提议。社民党和绿党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担心,如果议会批准了联邦政府的措施,那么,政府这之前的做法为违法,而这之后继续这么做,就是直接参加战争,违背了政府不参加战争的承诺。如果议会不批准,那么政府的整个措施属违法,联邦政府决定这个措施的成员都要坐牢。狡猾的自民党领导人看准了这个机会,他们决定上诉宪法法院。他们要给红绿政府出个难题,以获得自己的政治利益。 近二十年来,“不干涉别国内政”等的传统国际法越来越受到质疑,而美国、以色列等国的“有目标地对可能的恐怖主义者加以消灭”成为将来新的国际法的组成部分的可能性还不能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对伊拉克的进攻战是“解放战争”还是“侵略战争”的最终定义,恐怕还要经过许多年的实践和争论,多少普通老百姓将要成为该理论的怨鬼,还不得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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